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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察思考 | 现行经办机构的体制机制性缺陷分析

陈仰东 中国医疗保险 2022-05-03
作者
陈仰东
大连理工大学
  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方案设计必须找准问题。要改革经办机构,首先必须了解现行经办机构有哪些体制机制性缺陷,这样才能有的放矢,对症下药。研究表明,经办机构存在的体制机制性缺陷主要有:
  
  1.机构规模小统筹层次低
  
  至2013年末,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8363个(不含失业保险、新农合)。按行政层级分,省级机构65个,地市级机构992个,县级机构7306个。按经办项目分,养老保险机构(含多险合一)3466个,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883个,新农保机构1510个,医疗保险机构(含医疗、工伤、生育合一)2161个,工伤保险机构343个。在全国8363个机构中,县区举办的占87.4%。用社保法统筹区设立经办机构的原则衡量,与省级或地市级统筹层次已不相适应。平均一个机构19.11人,县级平均为15.95人。机构太小,又彼此独立,分散经营,不利于“三化”建设。
  
  2.职能交叉事权重叠
  
  社保费征收是维系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头等大事,但由于税务社保两家征收造成责任不清,难以问责。即使在由税务征收的17个省内,也并非五险统征,广大灵活就业人员、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缴费的人群往往仍然由社保机构在征收。此外,税务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在缴费对象分工、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等具体环节上也存在职能不清和互相推诿的现象。按险种人群设置的社保机构同样存在职能交叉事权重叠。如参保登记、基数核定、缴费申报、个人权益记录、稽核等共性业务,一个统筹区内多个机构参与,重复经办,提高了成本,增大了工作量。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业务,需找几个机构才能办完。由于多头管理,漏报、重复参保和冒领待遇难以发现,造成行政资源浪费,也不利于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升。
  
  3.政事不分、职责不清
  
  主管部门越位处理事务,行政化思维替代专业化管理。责任不清,体现在无论是中央、地方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,还是政府各部门之间、经办机构之间,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责任不清。根源主要是缺乏法律规范,但也有为照顾现实而设置的条文本身不公正的原因。如社保法对经办机构授权就不如征收机构完整充分。同样在处理征缴执法业务时,征收机构与经办机构的处理程序不同。由于对经办机构授权不充分,导致经办机构对行政决策机构高度依赖。此外,行政决策机构往往以加强管理为由,将特殊问题普遍化,主动介入事务处理。
  
  4.经办能力不能与“事”俱进
  

  受编制和属地财政财力的双重制约,经办服务能力适应性差,人员和经费无法与事务同步增长。虽然从宏观平均值上看,全国人均经办人次己高达1∶9800,但从微观上看,人力资源浪费现象不是个例,考察某些服务大厅不难发现,经办方式陈旧,前台忙闲不均,后台缺少管理监督支持,信息系统优化有很大空间,但受分散化体制制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拖累,提升能力与绩效的动因不足。

详见
《中国医疗保险》第7期18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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